政策解讀
《廊坊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解讀
2020年12月28日,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2號公布《廊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廊坊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廊坊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為規范我市政府立法工作、保證政府立法質量,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2017年12月22日國務院對《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進行了修改;2019年12月15日省政府公布《河北省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為維護法制統一,保證政府立法質量,固化我市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市人民政府對《廊坊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進行了修改。
《廊坊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修改后共43條,主要內容為: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原則要求等進行了明確;第二章立項,主要對立項申請、項目征集、立法計劃的確定和實施等進行了規定;第三章起草,主要對起草部門、起草計劃、征求意見、立法聽證、報送審查等進行了明確;第四章審查,主要對審查內容、調研論證、提請審議等進行了規范;第五章決定和公布,主要對規章的審議、決定、公布、公開等進行了規定;第六章備案、解釋、修改和廢止,主要對規定的備案、解讀解釋、評估清理、修改廢止進行了規定;第七章附則,規定了參照適用和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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