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廊坊市審計局關于《廊坊市投資審計工作管理和統籌暫行辦法》的解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進一步推動全市投資審計工作的開展,提升審計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控審計風險,2019年8月30日,市政府印發了《廊坊市投資審計工作管理和統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全市審計機關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開展投資審計監督,在推動深化改革、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提高政府投資績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縣級審計機關普遍存在審計任務繁重與審計資源不足的矛盾,以及審計信息不對稱、審計方式相對滯后、影響審計獨立性以及廉政風險等問題,既造成了投資審計效率低下,又潛藏著一定的風險隱患。為破解這些矛盾和問題,健全完善制度機制勢在必行。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18年3月,“大力推行投資審計改革,探索全市投資審計工作統籌管理”課題被列入全市深化改革計劃,市審計局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要求,對全市投資審計工作統籌管理作出了具體安排,積極推動投資審計改革。為使全市投資審計工作統籌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快推動投資審計改革任務落實,經中共廊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于2019年8月30日正式印發施行《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共三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管理和統籌的定義。是指市級審計機關制定、管理全市投資審計項目計劃,通過合理分配全市投資審計力量和任務,統籌全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二)管理和統籌的內容。包括整個投資審計項目的壽命周期,自投資審計項目計劃至審計整改完成、審計案卷歸檔等全部工作。
(三)項目計劃的編制原則。要求縣級審計機關應當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編制、上報投資審計項目計劃。
(四)項目計劃的制定。規定應當遵循“兩上兩下”原則,即1.市級審計機關下達全市統一審計工作重點;2.縣級審計機關上報審計項目計劃草案;3.市級審計機關下達全市年度審計項目計劃;4.縣級審計機關根據全市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上報完整、詳細的審計項目情況。市級審計機關根據縣級審計機關編報的審計項目計劃草案制定的全市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分為統籌項目和非統籌項目,統籌項目列入市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非統籌項目列入縣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
(五)項目計劃的剛性。規定所有投資審計項目均應當實施計劃管理,對于未納入計劃管理的投資審計項目,審計機關不得擅自開展投資審計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得要求本級審計機關執行投資審計工作。規定年度投資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審計項目組織和實施單位應當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
(六)項目計劃的實施。規定對統籌項目進行審計監督,采用“市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和“市級審計機關授權縣級審計機關開展交叉審計”的方式。要求所有投資審計項目的全部審計流程均應當在“廊坊市政府投資審計平臺”上開展,審計檔案以及項目電子數據資料按照市級審計機關要求整理后歸檔。
(七)統籌項目的審理。規定統籌項目由市級審計機關實施的,由市級審計機關負責審理;由縣級審計機關實施的,由縣本級審計機關負責審理。
(八)統籌項目的審計處理。規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統籌項目的審計收繳、罰沒收入統一上繳至市國庫。
(九)相關部門和人員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審計人員在投資審計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出臺意義
《暫行辦法》是投資審計市縣統籌管理改革過程中形成的一項重要成果,對進一步規范和改善全市投資審計工作具有重要促進意義,將進一步有效解決全市范圍內投資審計工作開展不平衡、審計內容單一、凡投必審、簡易程序等問題,進一步強化市級審計機關對縣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提升審計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控審計風險,營造投資審計整體規范、有效的環境。